「馬祖老酒」商標,經法院最終判決具有後天識別性可以取得商標權受保護
「馬祖老酒」商標,經法院最終判決具有後天識別性可以取得商標權受保護
馬祖酒廠於民國105年12月5日以「馬祖老酒」商標,指定在酒商品上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並於106年7月1日核准註冊,列為註冊第01851467號商標。嗣經利害關係人馬祖地區相關業者,提出異議案。本案案經智慧財產局審定「異議不成立」,經濟部訴願駁回,最終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行商訴字第29號行政判決,將馬祖地區相關業者訴訟駁回,確認「馬祖老酒」依商標法相關規定「具有後天識別性」,確認馬祖酒廠合法註冊。
馬祖酒廠董事長陳秀華表示,由於有消費者陸續反應馬祖地區相關業者有委託台灣民間酒廠代工生產卻標示「馬祖老酒」的產品爭議情事,鑒於為維護連江縣政府事業資產,馬祖酒廠是連江縣政府重要之公營事業,其盈餘收入是連江縣政府重要的財源之一,維繫著地方財政收支和馬祖地方社會福祉,是馬祖全體縣民共同的資產,本案「馬祖老酒」已經異議、訴願及行政訴訟法定程序,確認「馬祖老酒」得予註冊取得商標權,得依商標法相關規定, 未來在法律效益上可保障馬祖酒廠主張商標專用權排除任何侵害,為保護商標合法持有者權益,提醒相關業者侵犯商標權之行為,將委請律師收集資料,並保留法律追訴權。